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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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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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10号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性质和层次: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学校招生列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学校成立于2004年,办学19年,在全国3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在校生5000余人。学制四年,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开设专业及专业方向:学校设有29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涵盖了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4个学科门类。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2023年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为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汉语言文学、会展经济与管理(大数据传播)、艺术设计学(数字展示设计、建筑景观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新闻编导、新媒体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新闻节目主持、文艺节目主持、口语传播)、摄影(影视摄影、图片摄影、无人机航拍)、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表演(影视表演)、表演(歌舞剧表演)、表演(社会舞蹈传播)、表演(演出与制作)、舞蹈表演(歌舞剧)、电影学(电影导演和制作)、书法学、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影视摄影与制作等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招生。

第七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招生省份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招生省份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3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实际比例以各省要求为准。

2.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在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前提下,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我校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学生入校后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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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当地的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类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相同情况下,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对于取得我校相关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艺术专业校考成绩择优录取;对于部分未组织校考的专业,在各省区录取时按照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择优录取。

3.对于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业,优先录取具有本校校考合格成绩的考生;从第一志愿开始,计划未完成时,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校考合格成绩,此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实际以各省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部分专业对形象和身体条件有一定的要求:

1.美术类专业、摄影专业、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原则上不招收色盲考生。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影视表演)专业、表演(歌舞剧表演)专业:要求口齿清晰、发声器官与呼吸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3.表演(社会舞蹈传播)、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4.依据学前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小学教育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2)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着夏装时面部及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无纹身。

(3)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第十七条 其他录取要求

1.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制选考科目。

2.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将适当增加计划录取。

3.根据培养工作需要,学校部分艺术类专业设置多个招考方向,考生入学后,可以根据专业成绩、个人意愿在本专业内选择方向就读。

4.学生入学后均有一次调整专业机会,按照学校转专业程序,符合国家转专业要求的,可以重新选择专业。

5.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6.执行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7.我校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

8.各专业实际录取人数不足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2023年我校各专业学费:每学年79800元。

第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四人间每生每学年8000元、两人间每生每学年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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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学生还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和北京市奖学金、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及文件要求,学校对当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新生,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水平复查。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kdcnu.com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9229201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kedezhaoban

学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10号

邮编:102602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如与考生所在省区录取政策有差异,则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政策为准。我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修改本章程,本章程解释权归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招生办公室所有。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招生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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